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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亚美评论:亏损、抵税与退税----智利税改后的公司所得税规划 (刘佑军)

        在智利的税务上曾经有一个创新------ FUT(Fondo de Utilidad Tributaria税务利润余额),用来登记一家公司在税务上历年产生的累积利润,包括公司本身创造的利润、从子公司/孙公司/重孙公司等提取的利润,并且登记与此累积利润相对应的可用抵税、退税的额度。如果在某一税务年度产生亏损,可以向税务局申请退税,这一退税额度从历年累积的FUT里面的额度中按年代顺序和相应的税率提取;如果母公司从子公司提取利润,子公司已缴的所得税可以用于抵扣母公司需要缴纳的所得税;如果是适用最终所得税的个人(适用Impuesto Complementario Global,综合所得税)或者外国公司/个人(适用Impuesto Adicional,附加所得税)从公司提取利润,也可以相应地在计算最终所得税的时候抵扣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的额度。

        这一创新旨在鼓励企业家把利润保留在公司,进行再投资,促进公司成长、社会就业和经济增长。但是,由于FUT的登记和管理非常复杂,在合理的税务安排的情况下成为了企业家不纳税、少纳税的工具,目前在任的智利政府因急需更多的财政收入来兑现教育改革、劳工改革和医疗改革上的诸多福利承诺,在2014年的税务改革的时候出台了20.780法令和之后为了简化改革于2016年又通过了20.899法令:从2017年1月1日起取消FUT。FUT这一促进投资的税务创举从此退出历史舞台,所有的公司都将在同一个税务年度为其创造的利润纳税,所有适用归属税制(Régimen Atribuido)的所有人将在同年为其利润缴纳最终所得税;适用部分综合税制(Régimen Parcial Integrado)的所有人将于从公司提取利润的时候缴纳最终所得税,但是,将损失已缴公司所得税额的35%。这一变化,可以简单概括为如下两个案例:

 

-        案例一:

        假如张三名下100%持有公司 ABC Limitada,该公司选择适用Régimen Atribuido,并于2017年产生利润$1,000,000.- è ABC Ltda. 将于2018年缴纳第一类所得税  $1,000,000.- X 25%=$250,000.- è若张三适用最高的最终所得税率 35%,那么张三将要在2018年为ABC Ltda. 的利润缴纳最终所得税$1,000,000.- X 35%=$350,000.-;考虑到ABC Ltda.公司已经缴纳了$250,000.-的公司所得税,抵扣这里税额后,张三需要补缴最终所得税$100,000.-

 

-        案例二:

        假如张三名下50%持有公司DEF S.A.,该公司选择适用Régimen Parcial Integrado,并于2017年产生利润$1,000,000.- è ABC Ltda. 将于2018年缴纳第一类所得税  $1,000,000.- X 27%=$270,000.- 。如果当年不分配利润,那么张三暂时不需要为这一利润纳税;同时,将来全额分配2017年利润的时候,张三享有的抵扣税额为:$1,000,000.- X 50% X 27% X (1-35%)=$87,750.- è假如于2018年,张三的最终税率是35%,同时,公司分配2017年的利润$1,000,000 X 50%=$500,000给张三,那么张三需要为分配利润缴纳 $500,000 X 35%=$175,000的最终所得税;考虑到他享有$87,750.-的抵扣税额,张三需要补缴 $87,250.-

 

        可见,因为公司适用的税制的不同,利弊各异:在案例一,张三享有更多的税额抵扣,但是在利润产生当年就要缴纳最终个人所得税,所以可能现金流的压力更大;在案例二,只需要在将来决定从公司提取利润的时候缴纳对应的最终个人所得税,但是,将损失公司已缴税额的35%。

        可是,我既心疼损失35%的税额抵扣,又担心每年为名下的公司缴纳高达35%的最终所得税,怎么办?最简单、最直接的办法,莫过于让公司亏损了!这主意是否很”馊“?千万别想歪了,我们接下来就事论事,探讨一下,如果一个公司亏损了,在新的税务法框架下可以怎么合理、合情、合法地处理。

        到2016年12月31日前,如果某公司当年亏损,但是有累积的未分配利润FUT,那么当年亏损可以往后追溯,把公司历史上留下累积的利润部分乃至全部”Absorber(吸收)“掉,从而把过去FUT上记录的已经缴纳的公司所得税给退回来。从2017年1月1日起,这个可以往过去追溯的税收福利没有了,如果某公司当年亏损,只能在将来产生利润的时候以抵扣费用的方式来抵税,也就是说从”往后“追溯变成了”往前“顺延。换句话说,以前要是亏了,你还能找税务局扶持一下,把以前赚钱年份纳的税要回来;现在要是亏了,你只能自强自立、寄希望于将来赚钱,税务局已经”洗手“了、智利国库也终于落袋为安啦!

        不过,再严谨的法律也总有它的纰漏,不知是有心还是无意,这新的税法也毫不例外地开了一个”口子“。对于归属税制下的公司,要将其子公司当年的利润合并,并按照合并后的利润计算当年应纳的第一类所得税,并等额抵扣子公司已纳的第一类所得税;如果子公司适用的是部分综合税制,那么,在抵扣子公司已纳的第一类所得税的时候,只能使用65%的抵扣税额,类似与前述的案例二。但是,如果归属税制下的母公司本身业务是亏损的,但是适用部分综合税制的子公司是盈利的,那么母公司的部分或者全部吸收子公司的时候,可以享受100%的子公司已经缴纳的第一类所得税等额退税。

        顺着这个”口子“,在前面案例一和案例二的基础上,这里做一个简单的税务规划,把公司结构重新组合,并且重组公司业务,形成如下案例:

 

-        案例三:

2017年,ABC Ltda. 公司经营不善,导致税务亏损($1,500,000.-);同时,持有DEF S.A.公司50% 的股份,而该公司当年产生了税务利润$1,000,000.-。在这种情况下,2018年报税的时候的情形将变为:

(1)DEF S.A.应纳第一类所得税$1,000,000.- X 27%=$270,000.-;

(2)其中,$270,000.- X 50%=$135,000.-是ABC Ltda. 公司可用的退税额度;

(3)因为吸收了持有DEF S.A.公司50%股份/享有$500,000.-利润,ABC Ltda.公司可以申请相应的$135,000.- 额度的退税。

 

 

        综上所述,对于一个公司唯一、业务单一的中小企业或纳税人而言,一旦产生亏损,几乎只能通过未来创造利润来填补亏空而享受抵税福利;如果业务范围较大、公司结构复杂,则可以通过合理的公司业务、公司结构的重组,在税务上进行合理安排、规划,则可以享受显而易见、空间无限的退税福利!